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问题之收入确认(一

沈阳,东陵/浑南,21世纪广场2024-04-16 16:52:5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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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名称:沈阳际达人力资源有限服务公司 具体地点:沈阳市浑南区高歌路2-1号昂立信息园 联系人:李李 问题一 以外币取得的收入,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什么汇率折算人民币? 答: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,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(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)或者季度(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) 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。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,对已经按照月度、季度预缴税款的,不再重新折合计算,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,按照纳税年度 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,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。经税务机关检查企业少计所得的,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时的上一个月 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成外币。 政策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一百二十九条 问题二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,如何确认收入? 答: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,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,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。 政策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四条 问题三 以旧换新销售商品取得收入如何确认收入? 答: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,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,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。 政策依据:《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》 (国税函〔2008〕875号) 问题四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,何时确认收入? 答: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,首付款于实际收到时确认收入,余款在按揭贷款办理转账时确认收入。 政策依据: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<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>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2009〕31号) 问题五 企业采取买一赠一方式销售商品的,赠送的商品是否要按捐赠处理? 答: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,不属于捐赠,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商品公允价值比例分摊,确认各商品的销售金额。 政策依据:《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函〔2008〕875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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