沈阳寻衅滋事定罪标准 咨询行仁律师解答

沈阳,沈河,惠工2022-12-15 10:17: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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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名称: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具体地点:新地中心-1号楼 联系人:赵律师 沈阳阳行仁刑事律师事务所赵磊主任律师执业以来,一直专注刑事辩护法律业务,对无罪辩护、罪轻辩护、缓刑、不予批捕、取保候审等领域有着深入研究,实战经验丰富。尤其擅长经济职务犯罪、贪污贿赂犯罪、死刑案件、毒品犯罪、暴力犯罪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其他重大、疑难、复杂刑事案件的辩护。   寻衅滋事罪,是指肆意挑衅,随意殴打、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、占用公私财物,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,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。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:①随意殴打他人,情节恶劣的;②追逐、拦截、辱骂、恐吓他人,情节恶劣的;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、占用公私财物,情节严重的;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,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。   【行仁部分相关案例】 何某涉嫌妨害公务,行仁律师为其争取缓刑。 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,为其争取刑期的较轻刑罚。 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,成功为其争取取保候审并判处缓刑。 段某涉嫌故意伤害罪,行仁律师成功帮其争取到较轻刑罚。 程某由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变更为过失致人死亡罪,不批捕。 谭某涉嫌妨害公务 行仁律师在短时间内为其争取到缓刑。 郝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,行仁律师成功为其争取到大幅度降低刑期。   行仁资深刑事律师提供专业案情分析,主任律师一对一为您解答法律困惑。 律所地址: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(惠工广场西北)新地中心1号楼703-704。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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